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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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向太明、刘永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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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1民初82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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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6-24 |
2 |
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成、邓亚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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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1民初82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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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5-06 |
3 |
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蒲力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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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1执88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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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4-29 |
4 |
关于申请执行人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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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执153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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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3-11 |
5 |
申请人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桥、宋小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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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执45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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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0-25 |
6 |
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吴谭、张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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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03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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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8-08 | 2019-08-29 |
7 |
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蒲力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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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03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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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19-11-12 |
8 |
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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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02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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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8-31 |
9 |
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明建、李彩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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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02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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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19-06-27 |
10 |
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治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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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02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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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07-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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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921民初1031号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力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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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0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蒲力墨“商品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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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1民初1031号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力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未归,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力墨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0400129、备案号为201704200000083>于2019年7月18日解除;二、被告蒲力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11,000元;三、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蒲力墨首付购房款53,000元;四、驳回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二、三项判决内容相互品迭后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应退还被告蒲力墨4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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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2 |
(2019)川1921民初1031号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力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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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03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蒲力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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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1民初1031号原告通江县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力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解除与你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判令你承担违约金11000元及诉讼代理费用20000元;3.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9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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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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