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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饶兴投资

    广州市饶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金棠大厦A座B、C、D二楼C27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戴力毅、广州市饶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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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申请执行人-戴力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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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戴力毅与广州市饶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柯瑞强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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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戴力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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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柯瑞强与苏州思科泽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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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柯瑞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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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广州市饶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柯瑞强、陈钊民、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戴力毅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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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申请人-戴力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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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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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柯瑞强 被告- 陈钊民 苏州思科泽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市饶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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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钊民(曾用名昭民):本院受理上诉人柯瑞强与被上诉人苏州思科泽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审被告陈钊民(曾用名昭民)、广州市饶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13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92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92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苏州思科泽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5,8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886元,由原审被告陈钊民、广州市饶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854元,由被上诉人苏州思科泽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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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2

    送达裁判文书——陈钊民(曾用名:昭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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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13519号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 柯瑞强 被上诉人- 陈钊民 苏州思科泽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市饶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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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13519号陈钊民(曾用名昭民):本院受理上诉人柯瑞强与被上诉人苏州思科泽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审被告陈钊民(曾用名昭民)、广州市饶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13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92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92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苏州思科泽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5,8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886元,由原审被告陈钊民、广州市饶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854元,由被上诉人苏州思科泽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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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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