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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银座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大朗镇美爵花园12号商业办公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青成有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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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青成有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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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东某、连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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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连某无执行实施类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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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唐茂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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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唐茂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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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连琪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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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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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蒙、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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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王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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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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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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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明义、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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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李明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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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连琪秀、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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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连琪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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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东某、连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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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连某无执行实施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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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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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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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03民初76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王蒙 被告- 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李森 钟帆飞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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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68 2019-07-0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1972执14553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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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45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温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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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4553号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法将你们(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们(单位)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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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4
    2

    (2020)粤1972执14553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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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45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温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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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4553号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履行,权利人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中,被执行人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住宿房款3661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520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7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85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温汉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诉讼费752元、执行费603.99元,上述款项合计47536.34元。令你们(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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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3

    (2020)粤1972民初2610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中院廉政作风与评价卡(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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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2610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温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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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2610号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中院廉政作风与评价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住宿房款36,615.5元;二、限被告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615.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且应以36,615.5元为限);三、被告温汉文对被告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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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4
    4

    (2020)粤1972民初2610号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材料等(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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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2610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温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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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2610号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汉文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2610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住宿房费36,61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615.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16日为1,464.62元);2.被告温汉文对被告东莞市欧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2020)粤1972民初2610号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6月23日9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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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7
    5

    (2019)粤0303民初7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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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76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王蒙 被告- 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李森 钟帆飞 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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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森、钟帆飞、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蒙诉被告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森、被告钟帆飞、被告东莞市东方银座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762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王蒙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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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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