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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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鹤鹤处【2021】2号 | 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
本单位于2021年06月01日对施工工地未落实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广东商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在鹤城镇时代风华工地施工过程中未落实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1002.74.1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从轻。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二)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三)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圆整,¥:5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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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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