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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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东莞利港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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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36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利港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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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6-25 |
| 2 |
中山市旭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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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3939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旭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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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1-01-01 |
| 3 |
中山市旭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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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960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旭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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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21-01-01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2072执3939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113执5523号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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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55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 广州好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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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5523号广州好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627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广州好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3MA59CBM501,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洛溪南路24号三层。法定代表人:连浩迪;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3MA59CMYR7N,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洛溪南路26号5楼。法定代表人:黄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中所需承担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传唤你自公告期满后的下一个星期五工作时间到本院审判楼2楼执行局接待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一日534160032020-07-0215:12:14:402(2020)粤0113执5523号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公告,有限公司,履行,义务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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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 2 |
(2019)粤0113民初6277号原告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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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好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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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6277号广州好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好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887元。二、被告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好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84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1日计算,以1437元,自2017年6月1日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以15988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4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好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上诉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530144342020-01-0616:09:23:0(2019)粤0113民初6277号原告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上诉,判决,公告,逾期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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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 3 |
(2019)粤2072民初49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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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960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旭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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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4960号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旭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旭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模具款6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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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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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277号原告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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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 广州好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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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6277号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好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9:20分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528103652019-09-0515:20:11:0(2019)粤0113民初6277号原告东莞市宏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有限公司,开庭,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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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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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9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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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9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旭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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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4960号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旭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承揽款6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9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州思和机电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9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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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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