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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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罚[2019]40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通过对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以及你公司对业务情况进行的说明,了解到你公司的业务均为代理出口行为。你公司人员与上游生产供应商、下游的采购客户都没有接触过,商品采购业务和出口业务均由中国惠盈联合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的马建丰联系。收汇及汇率风险由生产供应商承担,你公司在收到外汇货款后将货款付给生产供应商,你公司在收妥所有的退税单据并经审核后,按收汇金额的每美元0.05元人民币约定的价格收取服务费,扣除垫付费用清帐结算后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开出增值税发票的生产供应商。由于出口业务不参与,你公司方面只有票流及资金流的相关资料,而没有货物方面的资料。2016年你公司申报出口额3270190.94美元,申报金额21202826.25元,申报退税额3604479.64元,已退税额730145.55元。你公司自始至终未实质性参与该项服装出口经营活动,全部服装出口业务由非本公司员工马建丰介绍联系,服装出口及采购合同都是为了退税事后补办的,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风险等,但仍以自营出口名义申报出口退税。故你公司2016年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2016年度营业收入23020277.79元,计提销项税额3344826.69元,扣减2016年12月进项税额3714885.44元,上期留抵税额248.15元,2016年12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70306.90元。2016年度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353694.49元,视同内销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344826.69元,应调增已计入成本的进项税额3714885.44元,经调整后,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83635.74元。2016年公司申报退税额3604479.64元应不予退税,其中已退税额730145.55元应予追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处罚决定:作出如下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200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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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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