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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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一稽罚[2019]594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16至2017年期间不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其中2016年度:1、在管理费用/汽车费用中不按规定列支120元;2、在管理费用/办公费中不按规定列支28187.9元;3、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不按规定列支10560.61元;4、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不按规定列支11017.38元;5、在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中不按规定列支2383.48元;6、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不按规定列支294.62元。以上应补294.62元的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合计应调增2016年企业所得额52269.37元,在减去35.35元的附加税费后,应补13058.51元的企业所得税。2017年度:1、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不按规定列支3517.13元;2、在管理费用/差旅费中不按规定列支37124.84元;3、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不按规定列支235.53元。以上应补235.53元的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合计应调增2017年企业所得额40641.97元,在减去28.26元的附加税费后,还需调增40613.71元,全部用于弥补当年度的亏损。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谈话笔录。2.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3.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4.完税证明复印件。5.公司自查报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等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增值税530.15元罚款265.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11元罚款18.56元,企业所得税13058.51元罚款6529.26元,合计罚款6812.8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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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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