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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鹿纸业

    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事处张博路立交桥西路北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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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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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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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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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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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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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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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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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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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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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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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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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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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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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莱阳高盛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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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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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莱阳高盛包装有限公司与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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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莱阳高盛包装有限公司
    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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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与莱阳高盛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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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
    莱阳高盛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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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沪0113民初9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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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G21 2020-09-17
    2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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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G61G64中缝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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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3民初9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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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3民初9991号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沪0113民初9991号民事判决书。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四十一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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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0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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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3民初9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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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3民初9991号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淄博九鹿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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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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