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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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大可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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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福建省信鑫拉链织造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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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信鑫拉链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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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石狮市大可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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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大可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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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林遵华、黄雪娟、林开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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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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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书]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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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9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大可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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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大可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付石狮市大可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5158元;二、驳回石狮市大可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9元,由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承办法官:李美好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7、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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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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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19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大可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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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大可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清市三豪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19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大可以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5158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李美好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7、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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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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