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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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州市辉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福建广鹏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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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229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辉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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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1-04-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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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5执2296号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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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秋先、泉州市尚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广鹏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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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吕辉仁 泉州市辉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王秋先 泉州市尚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广鹏投资有限公司 林武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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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先、泉州市尚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广鹏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辉仁、泉州市辉达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林武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令:一、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共计2541448.6元;二、判令四被告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归原告所有;三、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被、于2015年6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四、判令被告将所租赁的房屋立即腾空并返还给原告;五、四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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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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