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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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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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56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舟山楚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宁市邦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凯美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赵汉稳 黄学海 李伟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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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2民初5692号原告舟山楚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凯美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邦诚物流有限公司、李伟雄、黄学海、赵汉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提上诉的,本案生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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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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