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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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启华、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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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28民初21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宋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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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17 |
2 |
本草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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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执226号之二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本草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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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7 |
3 |
杨治忠、唐弟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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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民终1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杨治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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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31 |
4 |
遵义申久鑫通商贸有限公司、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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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23执889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遵义申久鑫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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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0-23 |
5 |
杨治忠与唐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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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28民初23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杨治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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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1-05-21 |
6 |
杨治忠、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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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执异4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杨治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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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2-13 |
7 |
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草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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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执异28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异议人-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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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11-22 |
8 |
唐弟康与杨泽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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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28民初196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唐弟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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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10-13 |
9 |
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众道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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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民终30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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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09-23 |
10 |
云南宝龄富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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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17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宝龄富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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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9-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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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3执1602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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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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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17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宝龄富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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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1717号原告云南宝龄富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3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宝龄富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及保证金102372元及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02372元为基数,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云南宝龄富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1元由被告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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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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