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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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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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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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10-13 |
2 |
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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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4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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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7-09 |
3 |
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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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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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17 | 2019-10-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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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447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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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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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47号被执行人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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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
2 |
(2020)粤1972执447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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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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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47号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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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3 |
(2019)粤1972民初342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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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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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42号之一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930元;二、被告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496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计算;以1496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计算,均按照每工作日0.3%计算违约金,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并以总额不超过29930元为限);三、被告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2元,由被告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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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4 |
(2019)粤1972民初342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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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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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42号深圳市蓝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证人出庭作证须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93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496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计算;以1496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计算,均按照每工作日0.3%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为8934.11元);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9年3月26日10时30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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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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