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粤1972执23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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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 2 | (2018)粤1972民初28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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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6-21 |
| 3 | (2018)粤1972民初28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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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20 |
| 4 | (2018)粤1972执6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吴立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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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1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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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693号应诉公告(郑沛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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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振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郑沛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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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693号郑沛明(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750414XXX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振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北栅电商大厦混凝土工程购销合同、对账单、泰明大厦混凝土购销合同、东莞市美景黄氏内衣制品有限公司二期厂房混凝土购销合同、企业名称工商变更信息及购买方的工商登记信息、催款律师函、快递单、快递送达详情、银行存款回单、情况说明、说明人社保清单、财保保全裁定书及保全票据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242233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242233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7月11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3日为15199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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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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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156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公告(王志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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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1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振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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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156号王志国: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振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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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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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15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王志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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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1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振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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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156号王志国: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振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10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货款749455元、违约金256014元(暂计至2019年7月29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18元(暂计至2019年7月29日),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619元、执行费12530元,合计1025536元,并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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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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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860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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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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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860号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冯大清: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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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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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86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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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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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860号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2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中,被执行人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及运费77530元、违约金5504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36.17元,并承担诉讼费2243元、执行费1936.24元,合计137685.41元。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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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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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855号之一(判决)——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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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8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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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855号之一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运费合计7753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504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2952元,由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09元,被告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24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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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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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37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送达公告(杨镇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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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3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杨镇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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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377号杨镇海: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镇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89113.87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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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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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855号公告应诉+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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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8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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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2855号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蓝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及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东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对账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砼款输送费7753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5040元,并自2017年12月9日起以7753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6月8日10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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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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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17号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送达公告(吴立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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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吴立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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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617号吴立英: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立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以及本案执行裁定书及相应的查封财产清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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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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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30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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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3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林云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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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300号之一林云晓(公民身份号码为45212219771012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云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林云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717.5元;二、限被告林云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从2016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6%计至2017年3月9日止;2.从2017年3月10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上述两项违约金相加以不超过172717.5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林云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5054元、保全费1771元,合计6825元,由原告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09元,被告林云晓负担64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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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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