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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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新余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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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执3201号之一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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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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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仙女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大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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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执3201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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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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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何根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恢复查冻扣大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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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执恢39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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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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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新余市金华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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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执恢396号之四 | 无因管理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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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31 |
5 |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新余市广大钢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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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执保158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申请人-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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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9-14 |
6 |
刘建敏、江西康展教育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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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执复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刘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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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12-23 |
7 |
刘建敏、江西康展教育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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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执异议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刘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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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5-07 |
8 |
李俊、林浩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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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执93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德清界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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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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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与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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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380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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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1-01 |
10 |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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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执281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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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20-03-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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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权确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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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民初185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权确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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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权确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5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三月十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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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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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海锋、付建华、黄小云、黄珠平诉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付丽清、黄党华、傅小梅、林春生、傅向峰、黄小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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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民初19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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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付丽清、黄党华、傅小梅、林春生、黄小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付海锋、付建华、黄小云、黄珠平诉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付丽清、黄党华、傅小梅、林春生、傅向峰、黄小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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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3 |
原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杨友根、廖江闽、沈小铭、张学勇、龚怡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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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380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 廖春惠 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星辰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 龚怡君 廖江闽 沈小铭 张学勇 杨友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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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杨友根、廖江闽、沈小铭、张学勇、龚怡君: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廖春惠、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0年1月20日9时30分)在江西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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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4 |
本院受理原告付海锋、付建华、黄小云、黄珠平诉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付丽清、黄党华、傅小梅、林春生、傅向峰、黄小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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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民初19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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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付丽清、黄党华、傅小梅、林春生、黄小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付海锋、付建华、黄小云、黄珠平诉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付丽清、黄党华、傅小梅、林春生、傅向峰、黄小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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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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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廖春惠、廖江闵、沈小铭、张学勇、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龚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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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民初3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 被告- 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 廖春惠 廖江闵 沈小铭 张学勇 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 龚怡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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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廖春惠、廖江闵、沈小铭、张学勇: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廖春惠、廖江闵、沈小铭、张学勇、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龚怡君、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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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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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沈小铭、杨友根、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闵、张学勇、龚怡君、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廖春惠、国电丰城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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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民初3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 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 廖江闵 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 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 廖春惠 张学勇 沈小铭 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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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铭、杨友根、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闵、张学勇、龚怡君、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廖春惠、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你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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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
7 |
上诉人黄小红与被上诉人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林春生、黄党华、付丽清、傅向峰、傅小梅、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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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终58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上诉人- 黄小红 被上诉人-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林春生 黄党华 付丽清 傅向峰 傅小梅 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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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红、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春生、黄党华、付丽清、傅向峰、傅小梅、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小红与被上诉人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被告林春生、黄党华、付丽清、傅向峰、傅小梅、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民终5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二月一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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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8 |
原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廖春惠、杨友根、廖江闽、沈小铭、张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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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3804号 | - |
原告-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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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廖春惠、杨友根、廖江闽、沈小铭、张学勇、龚怡君:本院受理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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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
9 |
原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付丽清、黄党华、傅小梅、林春生、傅向峰、黄小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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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民初14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 付丽清 黄党华 傅小梅 林春生 傅向峰 黄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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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付丽清、黄党华、傅小梅、林春生、傅向峰: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汇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市万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瑞晟实业有限公司、付丽清、黄党华、傅小梅、林春生、傅向峰、黄小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赣05民初147号,因被告黄小红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立案庭E中心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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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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