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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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鸿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鸿仰彩印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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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6146号之三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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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2-26 |
2 |
陈小平、詹贵红、骆光倩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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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恢10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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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2-01 |
3 |
黄国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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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537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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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31 |
4 |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韶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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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537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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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8 |
5 |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介贤、张金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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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民初841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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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0-26 |
6 |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傅江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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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民初1022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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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09-18 |
7 |
徐绍松、饶海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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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41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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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31 |
8 |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蒋成东、楼金仙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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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民初1105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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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09-18 |
9 |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柏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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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26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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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2-31 |
10 |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碧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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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执80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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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2-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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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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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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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金义商初字第5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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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58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桂英 李佑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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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英、李佑旺:本院受理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桂英、李佑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1200元并支付利、罚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从2014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杨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李佑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桂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M678W的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被告杨桂英、李佑旺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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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
2 |
(2014)金义商初字第47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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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477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魏鑫 郑巧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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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鑫、郑巧荣:本院受理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鑫、郑巧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4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585元及利、罚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按月利率1.5%计付;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魏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郑巧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魏鑫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C2E33的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元,由被告魏鑫、郑巧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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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
3 |
(2014)金义商初字第47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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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476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仙飞 陈美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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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仙飞、陈美葱: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仙飞、陈美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李仙飞、陈美葱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476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李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3045元并支付利、罚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2014年9月20日止;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费2500元。二、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仙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R6Y75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美葱对被告李仙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218元,由被告李仙飞、陈美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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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8 |
4 |
(2014)金义商初字第45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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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457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莹 蒋晶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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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蒋晶晶:本院受理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莹、蒋晶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俞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13日9时35分在第8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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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5 |
5 |
(2014)金义商初字第20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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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205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先明 程凤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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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明、程凤珠: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先明、程凤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李先明、程凤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2588.89元并支付利、罚息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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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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