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名锦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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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爱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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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云彩、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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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冷云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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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冷云彩与浙江爱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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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冷云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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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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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浙0110执9694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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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单象安 黄爱荣 单象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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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2021 )浙 0109 民初 20036 号之二 单象平(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新湾乡麻田村四组 3 号)、 单象安(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修江路 11 号 4 单元 4 楼)、黄爱荣(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古塘村 8 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单象平、单象安、黄爱荣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 1)浙 0109 民初 20036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单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 75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单象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2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98元,由单象平负担60829元,单象安负担26069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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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 2 |
(2021)浙0109民初20036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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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20036号之二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黄爱荣 单象安 单象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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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9民初20036号之二单象平(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新湾乡麻田村四组3号)、单象安(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修江路11号4单元4楼)、黄爱荣(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古塘村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单象平、单象安、黄爱荣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200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单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75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单象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2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98元,由单象平负担60829元,单象安负担26069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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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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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20036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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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20036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黄爱荣 单象安 单象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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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9民初20036号之二单象平(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新湾乡麻田村四组3号)、单象安(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修江路11号4单元4楼)、黄爱荣(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古塘村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单象平、单象安、黄爱荣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200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单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75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单象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2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浙江爱琴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98元,由单象平负担60829元,单象安负担26069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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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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