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宁波玄烨照明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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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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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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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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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宁波浙圆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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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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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宁波浙圆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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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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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浙0281民初32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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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323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 被告- 杨波 宁波玄烨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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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81民初3230号宁波玄烨照明有限公司、杨波:原告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玄烨照明有限公司、杨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玄烨照明有限公司、杨波共同支付原告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共计109335.32元及赔偿款100000元,合计209335.32元,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玄烨照明有限公司、杨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北路工业区的租赁房屋腾退给原告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440元,财产保全费2567元,合计10007元,由原告宁波力得箱包有限公司4000元,被告宁波玄烨照明有限公司、杨波共同负担600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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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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