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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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应急罚[2022]第2000002号 | 开化县应急管理局 |
开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开应急罚〔2022〕2号被处罚单位:浙江中兴粮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2022年1月14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中兴粮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未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3月4日,开化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对浙江中兴粮油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立案调查。违法事实:2022年1月14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中兴粮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未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证据:浙江中兴粮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开应急现记〔2022〕二组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开应急责改〔2022〕二组2号),《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开应急复查〔2022〕二组2号)。证明2022年1月14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中兴粮油有限公司检查时,浙江中兴粮油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未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等问题。2022年2月18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兴粮油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浙江中兴粮油有限公司完成了上述问题的整改。2022年4月19日,本局向浙江中兴粮油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应急罚告〔2022〕2号),告知了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浙江中兴粮油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浙江中兴粮油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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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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