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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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伟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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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执恢113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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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06 |
2 |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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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执581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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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3 |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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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执581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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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12-30 |
4 |
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与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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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民终27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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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11 | 2020-05-28 |
5 |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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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2民初35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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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5-18 |
6 |
郭伟与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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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民辖终27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郭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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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2-31 |
7 |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杨刚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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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财保54号 | - |
申请人-北京辽路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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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04-08 |
8 |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杨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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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财保54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北京辽路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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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04-04 |
9 |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杨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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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北京辽路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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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杨刚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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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北京辽路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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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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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2民初35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郭伟 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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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77 | 2019-0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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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迪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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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34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迪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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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3434号深迪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迪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1,263,200.00元,向原告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736,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9年9月30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人民币9,671,606.64元,以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1,263,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25日为人民币3,683,918.44元;向原告二支付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9年9月30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人民币648,420.76元,以及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36,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25日为人民币204,656.9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罚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以本金31,263,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25日为人民币9,779,128.96元;向原告二支付罚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以本金1,736,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25日为人民币543,271.04元;(以上诉请金额暂计至2020年10月25日为人民币57,531,002.74元)4.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另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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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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