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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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4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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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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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401号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26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25000元;2、判令被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8016.3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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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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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4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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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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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1401号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26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25000元;2、判令被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金石利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8016.3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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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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