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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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市监罚处〔2019〕623号 |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富春江所 |
鉴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小食杂店)》,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属于小食杂店。故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销售的侵权商品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上缴国库;(二)、处以罚款3200元,上缴国库。以上合计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322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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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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