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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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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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130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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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19 |
2 |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本庆,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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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3民初130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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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10-19 |
3 |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先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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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4民初54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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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10-19 |
4 |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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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4民初546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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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10-19 |
5 |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梅雪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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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4民初546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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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10-19 |
6 |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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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4民初54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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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10-19 |
7 |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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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4民初547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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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10-19 |
8 |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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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4民初54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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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10-19 |
9 |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罗骏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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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4民初54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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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10-19 |
10 |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巧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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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4民初54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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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10-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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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民初222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段曼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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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05 | 2020-09-20 |
2 | (2020)粤2071民初1623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丽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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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66 | 2020-08-13 |
3 | (2020)粤2071民初115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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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71 | 2020-06-23 |
4 | (2020)粤2071民初87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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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71 | 2020-06-23 |
5 | (2019)粤2071民初281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天著 杨慧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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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05 | 2020-05-31 |
6 | (2020)粤2071民初24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伟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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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69 | 2020-05-28 |
7 | (2019)粤2071民初281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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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09 | 2020-05-09 |
8 | (2019)粤2071民初258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志娇 何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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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60 | 2020-01-12 |
9 | (2019)粤2071民初2582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毛志莲 张贞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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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60 | 2020-01-12 |
10 | (2019)粤2071民初164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伍如笑 司徒锦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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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78 | 2019-1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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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民初16525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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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652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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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转普裁定书。本案由审判员高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陈绮靖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三乡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按每个月251.5元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至审判之日止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暂记至2022年2月28日的管理费为人民币201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拖欠之日起至审判之日止产生的违约金,现暂记至2022年1月31日产生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63.82元(按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基数,分别自该月的应付款时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1‰计算);三、被告李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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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2 |
(2022)粤2071民初16529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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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65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代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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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代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转普裁定书。本案由审判员高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陈绮靖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三乡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按每个月293.5元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8日至审判之日止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暂记至2022年1月31日的管理费为人民币4042.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8日拖欠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产生的违约金,现暂记至2021年12月31日产生的违约金为人民币899.97元(按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基数,分别自该月的应付款时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1‰计算);三、被告林代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第一、二、三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4942.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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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3 |
(2022)粤2071民初835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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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83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陆建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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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建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8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莫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822.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实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基数,分别自欠费次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二、驳回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生活公司负担1元,由被告莫香军负担49元,并直接向原告雅生活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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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
4 |
(2022)粤2071民初480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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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480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胜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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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胜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蒋胜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712元;二、被告蒋胜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分别自欠费次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蒋胜龙负担。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蒋胜龙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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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
5 |
(2022)粤2071民初550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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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55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莫香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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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莫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莫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822.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实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基数,分别自欠费次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二、驳回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生活公司负担1元,由被告莫香军负担49元,并直接向原告雅生活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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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
6 |
(2022)粤2071民初82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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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82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木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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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木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8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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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
7 |
(2022)粤2071民初481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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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48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蒙爱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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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蒙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蒙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337.4元;二、被告蒙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分别自欠费次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蒙爱玲负担。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蒙爱玲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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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8 |
(2022)粤2071民初549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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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549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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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358.58元;二、被告刘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分别自该月的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已由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刘惠红负担(被告刘惠红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5元一并迳付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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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9 |
(2022)粤2071民初481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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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48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翁聿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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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翁聿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翁聿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202.22元;二、被告翁聿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分别自欠费次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三、驳回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翁聿标负担。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翁聿标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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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10 |
(2022)粤2071民初549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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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54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靖 吴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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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鹏、李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558.4元;二、被告李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分别自欠费次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三、驳回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李靖负担。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李靖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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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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