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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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市监罚处〔2020〕693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圆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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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详情 |
2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 26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26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余杭区塘栖镇唐家埭村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姚家埭负责人:沈伟亮职务:总经理邮编:311106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隐患曝光小组提供的线索,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中使用三台无磁轭(3吨)中频铝壳感应炉熔炼钢水,根据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的决定》修正)的相关规定,无磁轭(≧0.25吨)中频铝壳感应炉属于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淘汰期限为2015年底前淘汰。另查,你单位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危险化学品丙烷、甲醇、液氧、二氧化碳和氩气。丙烷和甲醇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根据《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相关要求,其储存、使用场所应采取报警、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调查发现,你单位虽采取了防爆、通风、报警等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暂存间内使用塑料油抽抽取危险化学品甲醇、可燃气体报警器线路敷设不符合防爆要求;同时还发现,你单位车间内使用的丙烷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及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的规定,同时,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部分第(二十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的描述: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2.使用3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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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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