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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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凤玲与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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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7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贾凤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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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19-12-11 |
2 |
李瑶与济南峥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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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129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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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19-08-08 |
3 |
贾凤玲、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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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492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贾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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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12-07 | 2018-12-24 |
4 |
2018-13283撤诉笔录;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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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2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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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10-16 | 2018-12-18 |
5 |
李瑶与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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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478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李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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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6-19 | 2018-12-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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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4民初12968号原告李瑶与被告济南峥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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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129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瑶 当事人- 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峥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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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12968号原告李瑶与被告济南峥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峥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瑶退还款项12,704元并支付利息425.35元;二、驳回原告李瑶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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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2 |
(2019)川0105民初740号原告原告贾凤玲与被告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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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7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贾凤玲 当事人- 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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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740号原告原告贾凤玲与被告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6月、7月房租共计6000元整。2.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继续支付房租租金自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共计30000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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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3 |
(2018)川0104民初12968号原告李瑶与被告济南峥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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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129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瑶 被告- 济南峥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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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12968号原告李瑶与被告济南峥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上善合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所交费用12704元,支付利息425.35元(按照余额宝265天计算),并补偿交通费、电话费、资料费各200元,赔偿名誉损失、精神损失、时间损失、经济损失共30000元,以上合计43728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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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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