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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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咸秦工商处字〔2016〕第349号 |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咸阳双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咸阳市秦都区古渡镇石斗新村37号,法定代表人:马荣生,注册号:6104022400728,注册资本:3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水暖电料零售. (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电话:333****4,邮政编码:712000,成立日期:2007-05-31。 2016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登记住所(经营地址)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存在,电话无法联系,以挂号信的形式催促年报的信函被退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自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之行为,我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当事人自公司成立后未参加2012年年度年检、未公示2013和2014年两个年度报告,并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通过留存的通信方式无法联系,以挂号信的形式催促年报的信函被退回。 处罚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2016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登记住所(经营地址)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存在,电话无法联系,以挂号信的形式催促年报的信函被退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自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之行为,我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当事人自公司成立后未参加2012年年度年检、未公示2013和2014年两个年度报告,并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通过留存的通信方式无法联系,以挂号信的形式催促年报的信函被退回。 处罚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证据一;2016年4月25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的事实;证据二;以挂号信的形式催促年报的被退回的信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及我局已经履行催报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咸阳双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属未正常营业的行为。对该行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吊销证照,营业执照类型:公司,执照号码:6104022400728。二.没收违法(非法)所得:0元(零元)。三.罚款:0元(零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都分局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陕西省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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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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