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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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与江苏诺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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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3民初523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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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30 |
2 |
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唯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燕、胡建立、陈姜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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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3执18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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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3 |
3 |
深圳市蒙特利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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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3民初12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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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24 |
4 |
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胜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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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50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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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2-26 |
5 |
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唯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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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497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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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12 |
6 |
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壹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雷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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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49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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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2 |
7 |
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唯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燕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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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49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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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30 |
8 |
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泓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邹妙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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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497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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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26 |
9 |
东莞市唯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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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49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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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0-23 |
10 |
东莞市壹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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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49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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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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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胜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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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50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三胜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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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胜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1/2/2317:33:57浏览次数:1158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413民初5066号深圳市三胜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胜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三胜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1290.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2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3362元,由被告深圳市三胜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你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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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2 |
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壹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雷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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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49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壹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雷勇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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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壹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雷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0/12/199:31:30浏览次数:1476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壹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雷勇志: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壹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雷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东莞市壹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6833.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雷勇志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9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东莞市壹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雷勇志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十九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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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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