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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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200180074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18年04月2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洲大道518号106幢实施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3、现场检查笔录;4、法人委托书;5、现场照片;6、询问笔录;7、营业执照;10、身份证复印件;11、其它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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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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