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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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道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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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28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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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30 |
2 |
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尤秀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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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28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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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1-04-09 |
3 |
2020-2865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革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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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286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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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30 |
4 |
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柯亚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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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28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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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1-04-23 |
5 |
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冠华、蒋耀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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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28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蒋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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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1-04-25 |
6 |
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飞鹏、蔡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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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28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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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1-04-25 |
7 |
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飞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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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28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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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0-15 |
8 |
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晓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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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285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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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0-15 |
9 |
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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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285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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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1-04-25 |
10 |
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慧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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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285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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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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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陈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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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2民初5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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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龙: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海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0148元,及该款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陈海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公摊水电费2466元;三、驳回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闽05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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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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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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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龙: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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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赖银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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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赖银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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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赖银环:原告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银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缴纳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15日的物业管理费、电动车停车费共6263元及滞纳金(自被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电动车停车费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7年11月15日滞纳金为1534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交纳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15日的公摊水电费11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止,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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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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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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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林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金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交纳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15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267元及滞纳金(自被告逾期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地下车库小车位费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7年11月15日滞纳金约为2434.4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交纳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15日的公摊水电费151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天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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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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