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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格能源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青湾片区湖滨路南侧珠海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一栋四楼A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45
    • 法院公告 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4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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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执3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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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3-23
    2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谭静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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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执261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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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1-03-20
    3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博朗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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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执23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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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0-12-03
    4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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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保86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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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9-04 2021-01-07
    5

    东莞市晨思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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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民辖终1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晨思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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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17 2020-11-16
    6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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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138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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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7-30 2020-12-08
    7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超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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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9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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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0-07-29 2020-12-01
    8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博朗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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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9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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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0-06-28 2020-11-30
    9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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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6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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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0-06-23 2020-12-01
    10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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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保4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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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6-08 2020-12-15

    法院公告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491民初3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夸特罗伙伴有限公司 曾庆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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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G64 2018-03-27
    2 (2017)粤0491民初3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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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3-27
    3 (2016)粤0404民初字1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龚晓峰 被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赛格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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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G65 2017-09-12
    4 (2017)粤0307民初58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兴吉胜电子有限公司 肖新平 贺国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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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G56 2017-05-28
    5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夸特罗伙伴有限公司 曾庆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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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12 2017-05-16
    6 (2016)粤0404执1700号 -

    原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迪莱科技有限公司 蔡顺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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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G28 2016-11-13
    7 - -

    原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蔡顺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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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靖江市人民法院 G29 2016-10-2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404民初3931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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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404民初393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博朗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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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3931号段磊(3604231986****4237)、叶攀龙(4306261986****1428)、段肖伟(3604231994****2214)、马绍甫(4224211975****1213)、熊孝生(3604231968****2218)、惠州市博朗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敏、段磊、叶攀龙、段肖伟、马绍甫、熊孝生,第三人惠州市博朗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向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由审判员曾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晓丽、人民陪审员戴丽霞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人:刘助理、何书记员联系电话:7266608、7266885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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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2

    (2020)粤0404民初3931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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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393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惠州市博朗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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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3931号段磊(3604231986****4237)、叶攀龙(4306261986****1428)、段肖伟(3604231994****2214)、马绍甫(4224211975****1213)、熊孝生(3604231968****2218)、惠州市博朗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汉格公司)诉被告张敏、段磊、叶攀龙、段肖伟、马绍甫、熊孝生,第三人惠州市博朗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朗能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敏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3931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民初3931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裁定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刘帆、袁嘉睿联系电话:0756-7266608、726688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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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3

    (2020)粤0404民初3931号管辖权异议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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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393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惠州市博朗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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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3931号段磊(3604231986****4237)、叶攀龙(4306261986****1428)、段肖伟(3604231994****2214)、马绍甫(4224211975****1213)、熊孝生(3604231968****2218)、惠州市博朗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汉格公司)诉被告张敏、段磊、叶攀龙、段肖伟、马绍甫、熊孝生,第三人惠州市博朗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朗能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敏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39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张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张敏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联系人:刘帆、袁嘉睿联系电话:0756-7266608、726688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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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1
    4

    (2020)粤0404民初9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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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9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周超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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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周超贵(公民身份号码:450423******0650):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超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973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85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周文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彦玲、人民陪审员肖晓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周文军、陈德运联系电话:0756-7266468、7265466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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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5
    5

    (2020)粤0404民初6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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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6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云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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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云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云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635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周文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彦玲、人民陪审员肖晓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周文军、陈德运联系电话:0756-7266468、7265466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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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8
    6

    (2017)粤0404民初17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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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04民初1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国文 谭静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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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404民初1719号谭静端(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028):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文、谭静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404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谭静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8,000元;二、被告谭静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以人民币14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7元,由被告谭静端负担320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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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7
    7

    (2017)粤0404民初17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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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04民初1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国文 谭静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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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404民初1719号谭静端(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5****0028):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文、谭静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本院邮寄送达被退回,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徐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陪审员张水金(陪),张燕红(陪)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联系人:徐有黄秋燕联系电话:0756-7265128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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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3
    8

    (2017)粤0404民初17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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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04民初1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谭静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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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404民初1719号谭静端(4405211975****0028):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404民初1719号案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徐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燕红、张水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8年5月3日联系人:徐有、黄峰电话:0756-7792336、7266982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西湖城区金湖大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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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3
    9

    (2018)粤0404民初2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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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4民初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利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潘海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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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277号深圳市利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利盛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潘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404民初277号案民事裁定书。裁判主要内容:准许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联系人:黄峰电话:0756-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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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5
    10

    (2017)粤0404民初17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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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04民初1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谭静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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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404民初1719号谭静端(4405211975****0028):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404民初1719号案民事上诉状。原告上诉请求有:依法撤销(2017)粤0404民初1719号案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7年12月6日联系人:徐有、黄峰电话:0756-6251818、6251811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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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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