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苏0591执5179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蹇杰、蹇俊峰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91 民初628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蹇俊峰 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蹇杰 贵州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蹇杰: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6289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蹇杰、蹇俊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0259.8元、违约金4027.29元,并支付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的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二、若被告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抵押车辆(车牌号贵AC7396、贵AC7318,登记证书编号分别为520010711782、520010711792)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贵州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蹇杰、蹇俊峰对被告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8元、诉讼保全费1786元,合计6884元由被告华讯运输、嘉龙汽贸、蹇杰、蹇俊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3-29 |
2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蹇杰、蹇俊峰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91民初628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蹇俊峰 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蹇杰 贵州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蹇杰、蹇俊峰: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6289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贵州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蹇杰、蹇俊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应诉、举证、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05052018105252号合同支付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249,436.80元;二、请求判令贵州华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截止到2020年06月20日前所产生的违约金3,772.17元,其后违约金以249,436.80元为基数依日息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请求判令连带保证人贵州嘉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蹇杰、蹇俊峰的连带保证责任;四、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下午14时3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9-1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