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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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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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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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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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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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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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8535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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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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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85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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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2 |
(2021)粤2071民初18552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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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55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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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8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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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3 |
(2021)粤2071民初18533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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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53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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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8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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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4 |
(2021)粤2071执保416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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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416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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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947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947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账号为44001780346053003411的银行存款4108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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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5 |
(2021)粤2071民初2089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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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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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玉明,梁灿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胡梦莹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计人民币78,737.27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78,737.27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人民币56375.4元,以上合计135112.72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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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6 |
(2021)粤2071民初1853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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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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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雷志成、肖佩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计人民币71,787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71,787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曰止;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人民币64029.28元,以上合计135816.28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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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7 |
(2021)粤2071民初1855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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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55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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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雷志成、肖佩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款计人民币3,7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3,7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曰止;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人民币3549.93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249.93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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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8 |
(2021)粤2071民初1853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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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53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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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雷志成、肖佩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款计人民币383,993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383,9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为人民币93664.31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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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9 |
(2021)粤2071民初947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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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947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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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9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61元,合计86元,由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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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10 |
(2021)粤2071民初947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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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947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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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947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于梅平,梁灿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365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元整);二、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58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6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230元;以¥36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卄至起诉之日为228元);三、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以上暂合计:41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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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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