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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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8559号原告王兴诉被告邱红刚、易强、第三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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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855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兴 被告- 邱红刚 易强 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 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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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8559号邱红刚、易强、第三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兴诉被告邱红刚、易强、第三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解除对海口市演丰镇龙窝水库西侧海南美龙生态园住宅小区78栋2单元606房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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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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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6829号原告阳蓉被告邱红刚、易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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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682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阳蓉 被告- 邱红刚 易强 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 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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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6829号邱红刚、易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阳蓉诉被告邱红刚、易强、第三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决排除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龙窝水库西侧海南美龙生态园住宅小区75栋2单元105号房的执行,并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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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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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6587号原告李浩被告邱红刚、易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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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658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李浩 被告- 邱红刚 易强 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 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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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6587号邱红刚、易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浩诉被告邱红刚、易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停止对被告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演丰镇龙窝水库西侧海南美龙生态园住宅小区75号楼3单元907房的执行,并解除前述房产的查封;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08: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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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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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6588号原告李朝阳被告邱红刚、易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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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658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李朝阳 被告- 邱红刚 易强 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 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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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6588号邱红刚、易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朝阳诉被告邱红刚、易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停止对被告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演丰镇龙窝水库西侧海南美龙生态园住宅小区77号楼2单元503房的执行,并解除前述房产的查封;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08: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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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
5 |
(2021)琼0108执异234号之一公告裁定易强、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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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异234号 | - |
当事人- 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 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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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异234号之一易强、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红刚、易强与被申请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李浩对本院查封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龙窝水库西侧海南美龙生态园住宅小区75幢3单元907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执异2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浩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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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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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异233号之一公告裁定易强、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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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异233号 | - |
当事人- 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 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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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异233号之一易强、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红刚、易强与被申请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李朝阳对本院查封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龙窝水库西侧海南美龙生态园住宅小区77幢2单元503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执异2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朝阳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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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7 |
(2021)琼0108执异231号之一公告裁定易强、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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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异231号 | - |
当事人- 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 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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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异231号之一易强、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红刚、易强与被申请人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二生肖(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阳蓉对本院查封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龙窝水库西侧海南美龙生态园住宅小区75幢2单元105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执异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阳蓉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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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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