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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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弓清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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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31执恢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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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09-30 |
2 |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承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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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31执2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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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8 |
3 |
弓亚国、弓根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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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31民初10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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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11 |
4 |
曹红梅、景海雷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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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民终23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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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18 |
5 |
李秋锋、伊显瑞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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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31民初10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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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11 |
6 |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孝林、李桂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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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31执2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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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9-08 |
7 |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敏茹、付小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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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31执2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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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30 |
8 |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鲁科锋、王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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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31执2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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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30 |
9 |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查亚妮,张晓云,王小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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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31民初5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武功县XX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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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30 |
10 |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薛炳文、袁印峰、薛玉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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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31执1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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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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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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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尹荣绒 王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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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王平、尹荣绒:-->王平、尹荣绒:本院受理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平、尹荣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王平、尹荣绒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9807.39元及利息(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2月27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31‰计算,2021年2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31‰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追索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91987782021-08-2618:32:40:531王平、尹荣绒3760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8/26/content_9198778.htmlnull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10/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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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2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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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431民初5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白二联 马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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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二联、马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陕043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白二联、马红梅共同偿还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0月16日的借期内利息按照月利率8.31‰计算;从2020年10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0.803‰计算);二、被告白二联、马红梅共同向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函费1000元。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12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白二联、马红梅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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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
3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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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431民初2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朝阳 梁粉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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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阳:本院受理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朝阳、梁粉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陕043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由被告李朝阳、梁粉粉共同向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3.9538‰计算;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计收万分之四的罚息);二、被告李朝阳、梁粉粉共同向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朝阳、梁粉粉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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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4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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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431财保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白二联 马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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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二联、马红梅:本院受理申请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陕043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白二联名下位于武功县普集镇渭惠渠田桂村河段开发区(面积53.06㎡)的门面房,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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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5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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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郑承芳 曹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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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靠团:本院受理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承芳、曹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追加为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2951.3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从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按照月利率9.9‰承担利息,从2015年9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12.87‰承担利息至本息归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公告费、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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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6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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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31民初9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杜辉 李喜荣 丁占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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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辉、李喜荣:本院受理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辉、李喜荣、丁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陕043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辉、李喜荣共同偿还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4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11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8‰计算;自2016年11月20日至付清款之日的逾期罚息,以445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12.064‰计算);二、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杜辉、李喜荣共同承担;三、驳回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丁占国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9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杜辉、李喜荣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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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
7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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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民终14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蒙 被上诉人-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武功县华通商贸有限公司 杨冬冬 尚莉莉 陕西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韩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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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民终1414号武功县华通商贸有限公司、杨冬冬、尚莉莉、陕西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涛:本院受理上诉人张蒙与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4民终1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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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8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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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杜辉 李喜荣 丁占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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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辉、李喜荣:本院受理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丁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4.5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追索费用;3。判令被告丁占国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二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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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9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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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31民初4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杨艳玲 咸阳鸿易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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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玲、咸阳鸿易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艳玲、咸阳鸿易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告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陕043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艳玲之间的《个人车辆按揭借款合同》;二、被告杨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1253.76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5.75‰计算,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已经偿还的利息16.66元应予扣除,逾期利息按照原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杨艳玲承担;四、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抵押物荣威牌轿车一辆【车架号:LSJB36W63HS078575,发动机号:150860243】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咸阳鸿易盛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咸阳鸿易盛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艳玲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被告杨艳玲、咸阳鸿易盛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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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10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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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31民初2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郑引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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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引路:本院受理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43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闫站军、李换共同偿还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截止2019年7月1日尚欠的21527.07元(正常利息5316.80元、逾期利息16210.27元)和从2019年7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896‰计算;二、被告郑引路、徐丽丽对以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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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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