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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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顺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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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4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顺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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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4-25 |
2 |
珠海永兴一华投资合伙企业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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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56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珠海永兴一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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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7-12 |
3 |
陈晓玲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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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2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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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2-01 |
4 |
黄丽芳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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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2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黄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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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2-01 |
5 |
石钰、黄卓雯等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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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643、18291、239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周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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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2-01 |
6 |
张伶思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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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6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伶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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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2-01 |
7 |
黄杰、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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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申346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黄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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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31 |
8 |
文意珍、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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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18151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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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22 |
9 |
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梁永雄、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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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21223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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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18 |
10 |
詹鸿伟、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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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21197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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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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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5305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1 | 详情 |
2 | (2019)粤0105执14910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1 | 详情 |
3 | (2019)粤0105执14716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3 | 详情 |
4 | (2019)粤0105执14525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6 | 详情 |
5 | (2019)粤0105执14523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6 | 详情 |
6 | (2019)粤0105执14495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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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5305号何莉莉与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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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530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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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5305号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5305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传唤你方于2021年月日上午9:30到本院进行执行问话(电话报到020-83005518、83005522、83005521或12368留言);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0108152021-08-0515:47:34:992联系人:许文楚(2021)粤0105执5305号何莉莉与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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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2 |
(2020)粤0106民初1564号珠海永兴一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林、广州厚助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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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56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珠海永兴一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陈志林 广州厚助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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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564号陈志林、广州厚助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永兴一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林、广州厚助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56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永兴一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5151916.1元;二、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永兴一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5146700元;三、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永兴一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四、被告陈志林以其提供的担保物(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港大道100号之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的商铺)价值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珠海永兴一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以1082120元为限)就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物(16辆桑塔纳汽车1.车牌号:粤AH719学,车架号:LSVN34BR6JN169618;2.车牌号:粤AJ292学,车架号:LSVN34BR6JN169652;3.车牌号:粤AL226学,车架号:LSVN34BR5JN169657;4.车牌号:粤AL279学,车架号:LSVN34BR0JN169646;5.车牌号:粤AM339学,车架号:LSVN34BR6JN170008;6.车牌号:粤AP188学,车架号:LSVN34BR1JN169655;7.车牌号:粤AQ361学,车架号:LSVN34BR9JN169905;8.车牌号:粤AR172学,车架号:LSVN34BR1JN169669;9.车牌号:粤AR280学,车架号:LSVN34BR6JN139812;10.车牌号:粤AR910学,车架号:LSVN14BR4JN174886;11.车牌号:粤AT602学,车架号:LSVN34BR8JN170091;12.车牌号:粤AU792学,车架号:LSVN34BR9JN139819;13.车牌号:粤AV259学,车架号:LSVN34BR6JN169702;14.车牌号:粤AV261学,车架号:LSVN14BR2JN193422;15.车牌号:粤AV276学,车架号:LSVN34BR3JN140125;16.车牌号:粤AV920学,车架号:LSVN34BR3JN169673)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林、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永兴一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七、驳回原告珠海永兴一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39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珠海永兴一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受理费55476元、保全费2127元;由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林、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74917元、保全费2873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7920662021-02-0916:00:46:370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2020)粤0106民初1564号珠海永兴一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林、广州厚助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陈志林、广州厚助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电话:020-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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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3 |
(2020)粤0106民初247号广州顺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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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4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顺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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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47号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顺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7746432021-01-2815:48:25:358联系人:刘冰、胡文远(2020)粤0106民初247号广州顺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刘冰、胡文远电话:020-830086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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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4 |
(2020)粤0105民初19232号彭红霞与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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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9232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彭红霞 被告- 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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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9232号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彭红霞与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19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红霞返还培训费用4680元及其利息(从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6788022020-12-0415:11:16:726联系人:戴肖锋、黄家琴(2020)粤0105民初19232号彭红霞与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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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5 |
裁定受理广州市岳湖农业科技园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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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295-1号 | - |
当事人- 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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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295-1号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裁定受理广州市岳湖农业科技园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岳湖农业科技园管理人。广州市岳湖农业科技园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6日前,向广州市岳湖农业科技园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联系人:方律师;联系电话:131433543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9点0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十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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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6 |
本院根据于2020年9月30日裁定受理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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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287-1号 | - |
当事人- 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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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破287-1号本院根据于2020年9月30日裁定受理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1月23日前,向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联系人:方律师;联系电话:131433543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上午9点0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十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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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7 |
(2020)粤0106民初247号广州顺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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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4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顺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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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47号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顺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清单、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076612020-08-2416:17:44:153联系人:刘冰、胡文远(2020)粤0106民初247号广州顺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东华穗兴机动车技术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刘冰、胡文远电话:830086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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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8 |
(2020)粤0105民初2207号陈金玲与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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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207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陈金玲 被告- 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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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207号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金玲诉被告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207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0)粤0105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培训费用5480元给原告陈金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4727992020-08-1115:45:23:380联系人:吴哲伟、林秋杰(2020)粤0105民初2207号陈金玲与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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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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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2421号黄俊勇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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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2421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黄俊勇 被告- 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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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2421号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黄俊勇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2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黄俊勇与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驾驶培训质量跟踪服务协议》及《报名须知》;二、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俊勇培训费3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4146622020-07-0115:40:39:868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0)粤0106民初12421号黄俊勇与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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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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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744号林伟发与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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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74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林伟发 被告- 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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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744号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原告林伟发诉被告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2747.03元给原告林伟发。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4086412020-06-2815:29:01:580联系人:刘伊莎、詹舒琪(2020)粤0105民初744号林伟发与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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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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