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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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元卫、深圳市志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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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44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元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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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6-05 |
2 |
吴元卫与深圳市志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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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218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吴元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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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20-04-24 |
3 |
吴元卫与深圳市志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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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218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吴元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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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20-04-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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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民初12181号应诉公告(深圳市志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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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218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元卫 被告- 深圳市志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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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2181号深圳市志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14403005788428610):本院受理原告吴元卫诉被告深圳市志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送货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电镀加工款62200.2元及利息(以62200.2元为计息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1日0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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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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