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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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和银典当有限公司与胡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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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和银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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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5-16 | 2017-05-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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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9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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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和银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胡明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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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947号胡明建: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和银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胡明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胡明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和银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胡明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李旻昊联系电话:(023)671883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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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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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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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和银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胡明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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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947号胡明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和银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胡明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胡明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李旻昊联系电话:(023)671883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07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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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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