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9-002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7月22日11时15分,当事人上海新上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杭州东站HZD-3F设置了壹只蓝色标有“可回收物”的垃圾收集容器,容器中有包装袋等其他垃圾,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经营管理单位,未起到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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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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