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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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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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89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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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10-08 |
2 |
苏州世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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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1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世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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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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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键键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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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36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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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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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米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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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3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优米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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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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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世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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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6民初40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世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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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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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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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终22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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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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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驰英才(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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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4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嘉驰英才(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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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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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美石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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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终40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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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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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鑫濠信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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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1264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鑫濠信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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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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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岩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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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448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岩奥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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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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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10民初8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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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10民初83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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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10民初831号陈晓东:原告赖华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陈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10民初83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及利损失(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16602.5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690.41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332292.91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13日14时30分在第五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东城环路4123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杨淡筠电话:0755-2325917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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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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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10民初8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赖华 当事人- 陈晓东杨淡筠 被告-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陈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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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10民初831号 陈晓东: 原告赖华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陈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10民初83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及利损失(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16602.5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690.41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332292.91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13日14时30分在第五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东城环路4123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杨淡筠 电话:0755-23259174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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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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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73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顺铭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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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10民初7301号 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惠州市顺铭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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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4 |
(2021)粤0310民初893号公告送达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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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893号之一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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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893号之一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173707.34元;二、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的,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173707.34元为基数的,自2020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连带支付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公证费1600元;四、被告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联系方式:陈助理0755-232591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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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5 |
(2021)粤0310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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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36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市瑞创亿科技有限公司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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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3629号惠州市瑞创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你惠州市瑞创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惠州市瑞创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6,269.2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686,269.2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7元、保全费4,406.68元,合计10,193.6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0,193.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787元、保全费4,406.6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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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6 |
(2021)粤0310民初8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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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89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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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893号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联系方式:陈助理0755-232591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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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7 |
(2021)粤0310民初8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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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89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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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893号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明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泰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亿翔基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联系方式:陈助理0755-232591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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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8 |
(2020)粤0310民初7734号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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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734号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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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7734号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4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坪山区人民法院东城环路4123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联系方式:刘容峥0755-23259051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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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9 |
(2020)粤0309执400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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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40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新丰顺劳保用品行 被告-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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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4003号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福城新丰顺劳保用品行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390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40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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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10 |
(2019)粤03执15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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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威速达(苏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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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54号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速达(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189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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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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