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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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盛佳丽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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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6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佳丽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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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0 |
2 |
东莞市华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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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63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华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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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10-15 |
3 |
广州海德通科技有限公司、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等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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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5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海德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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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9-22 |
4 |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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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94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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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8-03 |
5 |
东莞市美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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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3335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美耳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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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4-13 |
6 |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荣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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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820号之一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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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4 |
7 |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索爱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卖水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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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292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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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1-13 |
8 |
深圳市盈海兴业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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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1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盈海兴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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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1-05 |
9 |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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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796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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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1-14 |
10 |
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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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2766号之一 | 民事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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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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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民初6276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被告- 深圳柏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原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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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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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4956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3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307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8 | 详情 |
3 | (2021)粤0305执289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4 | (2021)粤0305执289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5 | (2021)粤0305执289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6 | (2021)粤0305执288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7 | (2021)粤0305执288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8 | (2021)粤0305执288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9 | (2021)粤0391执491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3 | 详情 |
10 | (2020)粤0305执1557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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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5执320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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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3205号 | - |
原告- 深圳市创鑫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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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3205号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鑫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197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32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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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2 |
(2021)粤0308行审54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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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行审5406号 | - |
当事人-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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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行审5406号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2019]深自综执行罚字(S-3)第3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行审5406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搜索复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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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3 |
(2020)粤03民初26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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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649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东方酷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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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649号深圳东方酷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东方酷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649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东方酷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名称为“耳机(AirByCrazybaby)”、专利号为ZL201630405517.9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深圳东方酷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200万元;三、驳回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十日内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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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4 |
(2021)粤0305执955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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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55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万新平 当事人-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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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558号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万新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590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5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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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5 |
(2021)粤0305执81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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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185号 | - |
当事人-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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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185号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4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1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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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6 |
(2020)粤0106民初35541号广州海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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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5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德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财产 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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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541号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5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海德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458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8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583.3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海德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三、被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被告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634632021-06-1516:27:07:0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2020)粤0106民初35541号广州海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电话:020830089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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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7 |
(2021)粤0305民初2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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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94号 | - |
原告- 深圳市艾迪模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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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94号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艾迪模塑有限公司诉你方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5民初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艾迪模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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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8 |
(2021)粤0305执55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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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5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钰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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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563号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钰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2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5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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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9 |
(2020)粤0106民初35541号广州海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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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5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德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财产 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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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541号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德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冻结)、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8729362021-04-1316:02:23:787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2020)粤0106民初35541号广州海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科甲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联系人:刘晓秀、刘巧静电话:020-830089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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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10 |
(2021)粤0305执56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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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691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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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691号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中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552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6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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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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