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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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孙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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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民终37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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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08-18 |
2 |
孙玉芳、丁长松等与刘宏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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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民初680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丁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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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19-12-19 |
3 |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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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22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长屹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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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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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格林富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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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民初19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山东格林富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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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法院 | 2019-03-08 | 2019-11-11 |
5 |
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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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催11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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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18-02-12 | 2018-05-30 |
6 |
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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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2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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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 2017-12-18 | 2017-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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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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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催9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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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17-12-06 00:00:00 | 2017-12-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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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502民催9号 | - |
被告- 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东方化玻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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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2 |
2 | (2017)浙0624民催11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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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09-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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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502民催9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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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催9号 | - |
当事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东方化玻设备有限公司 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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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遗失的票号为1020005226053379,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5日,出票人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60000元,背书人为江西省东方化玻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依法作出(2017)赣0502民催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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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
2 |
申请人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业务营运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申请公示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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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催9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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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业务营运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6053379,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江西省东方化玻设备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沧州信联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2月5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11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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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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