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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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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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69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 江门市骏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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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569号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灯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戴维芝内衣有限公司、高肖雅、陈惠芳、吴贝、简咏茵、吴紫君、吴戈:关于江门市骏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69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9)粤0604执1182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江门市骏诚投资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江门市骏诚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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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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