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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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市社会科学培训交流中心有限公司、胡根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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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社会科学培训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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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杭州市社会科学培训交流中心有限公司、胡根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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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社会科学培训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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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市社会科学培训交流中心有限公司、胡根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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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社会科学培训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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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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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2民初369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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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36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市社会科学培训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胡根朝 胡锦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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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3691号判决公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2民初3691号胡根朝、胡锦杭:本院对原告杭州市社会科学培训交流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根朝、胡锦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根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市社会科学培训交流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74000元(暂计至2017年7月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胡锦杭对被告胡根朝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胡锦杭在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胡根朝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0元,减半收取4770元,由被告胡根朝、胡锦杭负担。原告杭州市社会科学培训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胡根朝、胡锦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马菁电话:86751951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206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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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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