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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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邹序南 被告- 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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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德江县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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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魏新江 田川 被告- 贵州金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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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德江县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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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屠焕银与被上诉人周虎子、原审被告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孙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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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36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屠焕银 被上诉人- 周虎子 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孙国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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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3686号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屠焕银与被上诉人周虎子、原审被告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孙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民终368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屠焕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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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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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姚云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屠焕银、孙国飞企业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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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915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余姚云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屠焕银 孙国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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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9153号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孙国飞:本院受理原告余姚云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屠焕银、孙国飞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91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余姚云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赔偿律师代理费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余姚云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被告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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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3 |
原告余姚云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屠焕银、孙国飞企业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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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915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余姚云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屠焕银 孙国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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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9153号孙国飞:本院受理原告余姚云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屠焕银、孙国飞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3月27日8时5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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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
4 |
原告余姚云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屠焕银、孙国飞企业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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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915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余姚云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屠焕银 孙国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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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9153号孙国飞:本院受理原告余姚云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屠焕银、孙国飞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贵州德江博伦创意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102万元,并赔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以100万元为本金,以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屠焕银、孙国飞对上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案定于2018年1月12日8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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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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