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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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安监管罚(2018)003号 | 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12.26”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7年12月26日0时40分左右,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在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炼铁中路625#支架上拆除高炉煤气管道盲板时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吊机指挥手赵小科死亡。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当,安全检查不力,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从重从轻情节。根据北仑区人民政府对《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12.26”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无。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笔录8份,《燃气储运工(盲板作业)岗位规范》、《维修作业标准》、《安全技术交底及确认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当,安全检查不力,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 3、居民死亡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赵小科死亡; 4、北仑区人民政府对《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12.26”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浙江杭钢动力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本机关于2018年03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标准及按照比例原则,《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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