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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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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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104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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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6-07 |
2 |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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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执恢4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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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2 |
3 |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邓建波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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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恢59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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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31 |
4 |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马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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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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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0-16 |
5 |
(2020)粤0112执异46号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化县齐正电子有限公司与邓建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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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异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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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11-16 |
6 |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星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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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恢5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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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3-19 |
7 |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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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252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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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09-06 |
8 |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思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四海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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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6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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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20-03-19 |
9 |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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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34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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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8-12-20 | 2019-10-11 |
10 |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傅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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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55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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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8-09-20 | 2020-10-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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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民初4432号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马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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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马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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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432号深圳市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马骊: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马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4432号民事裁定书(诉保)、财产保全告知书及(2020)粤0112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941元及违约金(以78941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马骊对被告深圳市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元、财产保全费911.6元,由被告深圳市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马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534238512020-07-0818:27:42:628(2020)粤0112民初4432号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马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科技,马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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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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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异46号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化县齐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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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异4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并于年月日作出裁定 邓建波为()穗萝法民二初字第号案件的。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后 现已审查终结 邓建波对安化县齐正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向 当事人- 安化县齐正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人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自裁定书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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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执异46号安化县齐正电子有限公司、邓建波:本院在执行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化县齐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穗萝法执字第1050号]中,申请人惠利公司申请追加邓建波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20年5月6日作出裁定:追加邓建波为(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9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邓建波对被执行人安化县齐正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特以公告方式向你方送达,请你方见本公告后前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533452942020-05-1515:49:07:424(2020)粤0112执异46号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化县齐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送达,邓建波,裁定,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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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3 |
(2018)粤0112民初3444号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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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34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 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肖明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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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3444号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和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货款40355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16日起至本院指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给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二、被告肖明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由三被告迳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524647942019-01-2410:15:49:0(2018)粤0112民初3444号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被告,有限公司,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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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4 |
(2018)粤0112民初3444号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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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34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 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肖明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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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3444号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本院受理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0355元和利息(以403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523019612018-09-1217:05:01:312(2018)粤0112民初3444号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晖光电有限公司、惠州市玉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审理,利息,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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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5 |
(2018)粤0112民初2216号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思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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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2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思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严四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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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2216号江门市思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四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思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门市思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四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20元及利息(以1532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由被告江门市思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四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522690602018-08-1315:45:04:935(2018)粤0112民初2216号原告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思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有限公司,严四海,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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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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