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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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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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2民初1022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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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8-31 |
2 |
申请人夏培益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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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财保62号之一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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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8-02 |
3 |
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炫欣投资合伙企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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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2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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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8 |
4 |
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段永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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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3民初12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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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8-30 |
5 |
申请人夏培益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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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财保62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夏培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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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7-31 |
6 |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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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辖终16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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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09-04 |
7 |
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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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民初10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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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1-25 | 2019-07-01 |
8 |
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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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民初1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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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1-25 | 2019-05-30 |
9 |
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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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民初1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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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04 | 2019-07-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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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李化亮,李化雷,上海炫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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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2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化亮 上海炫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李化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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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276号李化亮、李化雷、上海炫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化亮、李化雷、上海炫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282,608,253.42元,以及以人民币282,608,253.42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自2019年7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三、若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的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李化亮协议,以其持有的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11.9381%股权(12,962,697股)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化亮,不足部分由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若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的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李化雷协议,以其持有的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8.2439%股权(8,951,460股)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化雷,不足部分由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若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的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上海炫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以其持有的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1.818%股权(1,973,982股)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炫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足部分由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8,487.7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化亮、李化雷、上海炫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4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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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化亮,李化雷,上海炫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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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27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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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276号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化亮、李化雷、上海炫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审理的原告合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与你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权收益权回购价款296,512,500元;2.依法判令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54,460,043.75元;3.依法判令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原告律师费用200,000元及保全费165,000元;4.以上1-3项诉讼请求总计351,337,543.75元;5.依法判令李化亮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述1至3项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就李化亮、李化雷、上海炫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质押的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依法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另本院定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9时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9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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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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