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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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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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市乌当区轩涵母婴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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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市乌当区轩涵母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民初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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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宜春市宜阳亲爱母婴用品店(下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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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知民初2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春市宜阳亲爱母婴用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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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宜春市宜阳亲爱母婴用品店: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宜春市宜阳亲爱母婴用品店(下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9知民初28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宜春市宜阳亲爱母婴用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8821145号、第13331481号、第150321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店招门头、室内装潢及销售产品上使用“爱亲”字样;二、被告宜春市宜阳亲爱母婴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宜春市宜阳亲爱母婴用品店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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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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