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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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之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黄亿洲、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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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174号之一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之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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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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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371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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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恒之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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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174号黄亿洲、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深圳市恒之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亿洲、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7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黄亿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之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黄亿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之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4.25%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恒之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3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8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8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彭思荣电话:0755-2828642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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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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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174号之一送达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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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之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黄亿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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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174号之一黄亿洲、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之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亿洲、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71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彭思荣电话:0755-2828642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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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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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174号之一送达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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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17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恒之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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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174号之一黄亿洲、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之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亿洲、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71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柴灶煮意餐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彭思荣电话:0755-2828642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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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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