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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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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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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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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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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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胜涛、杨建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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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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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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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民 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戴伟明 高胜涛 陈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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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5 | 2018-12-18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民 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戴伟明 高胜涛 陈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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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4 | 2018-11-22 |
3 | - | 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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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4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民 戴伟明 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高胜涛 陈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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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7-10-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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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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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119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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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飞公司)诉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裕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及被告蓝海公司反诉原告华鹏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完毕,现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胜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5400万元及相应收益(分别以420万元、980万元、400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4日、2015年1月20日起,按年收益1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高胜涛付清上述款项后受让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16.43%的股权;二、被告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分别按7.2758%、0.7917%、7.1482%、15.8333%、4.1667%、10.2028%、16.6666%的比例就上述被告高胜涛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以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96万元;四、驳回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763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1896元,由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1649.87元,由被告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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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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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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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11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高胜涛 杨建民 戴伟明 陈安明 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及蓝海公司反诉华鹏飞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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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飞公司)诉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裕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及被告蓝海公司反诉原告华鹏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完毕,现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胜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5400万元及相应收益(分别以420万元、980万元、400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4日、2015年1月20日起,按年收益1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高胜涛付清上述款项后受让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16.43%的股权;二、被告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分别按7.2758%、0.7917%、7.1482%、15.8333%、4.1667%、10.2028%、16.6666%的比例就上述被告高胜涛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以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96万元;四、驳回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763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1896元,由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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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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